当事人: 许XX,男,瑶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振扶路
你(单位)于 2024 年 4月 29 日 13 时 00 分在 防城港市港口区万山路(途虎养车店前路段)因 私自收集厨余垃圾,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的规定,结合 裁量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R立即改正,√于_____年__月__日__时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___贰佰_(¥_200.00_____);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场收缴; R你(单位)应当自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机关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方式,或扫描二维码查询收款方信息,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4年 4月29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