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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市城管建罚字〔2024〕第 1号

2024-04-03 11:50     来源: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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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南宁品雅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A区2栋1106号。

经查明,南宁品雅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防城港市港口区长山路旁建设浪漫花都11号楼地下室、12号楼及地下室项目该项目施工单位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案处理)。11号楼地下室、12号楼地下室的规划建筑面积为14944.6平方米,地下室共两层,框剪结构;12号楼的规划建筑面积为12404.20平方米,共17层,框剪结构。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城港市各类建筑工程造价(匡算)指标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南宁品雅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建设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B306.12的规定,责令南宁品雅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完善相关建设施工许可手续,本机关决定:

给予南宁品雅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叁万玖仟柒佰贰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63.9721万元,其中:11号楼地下室和12号楼地下室处罚41.3965万元,即:14944.6平方米×2770元/平方米×1%=413965.42元 ;对12号楼处罚22.5756万元,即:12404.20平方米×1820元/平方米×1%=225756.44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机关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方式,或扫描二维码查询收款方信息,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4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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