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被处罚人姓名: 雷XX 性别: 女 年龄: 54岁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 址: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
(单位)被处罚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 2024 年 2 月4 日在 防城港市港口区北湖路 进行(存在)以下行为: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未将厨余垃圾全部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有 现场照片、视频 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第 2 种行政处罚:
1. 警告;
2.罚款 人民币贰佰元整 (¥ 200.0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当场缴纳;□到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市政交通环保事务审批科窗口领取缴款通知书,并于 2024 年2 月9 日之前持缴款通知书到中国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可持银行卡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银行窗口当场办理缴费),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回执到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市政交通环保事务审批科窗口领取正式收据。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4 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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