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长盈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A7B3BC8R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8号霖峰壹号3号地块B区商业212、213、215、21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秦茂恩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查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如下:你公司与广西浙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签订了《荣浙官邸项目户内精装修一标段(1#、2#楼)劳务分包合同》,并由你公司组织施工。你公司未取得劳务资质证书承揽荣浙官邸项目户内精装修一标段(1#、2#楼)工程的行为事实,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广西浙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广西长盈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荣浙官邸项目户内精装修一标段(1#、2#楼)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广西长盈劳务有限公司和班组签订的施工协议、承包合同等分包合同及转账凭证以及案件调查询问记录和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因合同双方对工程量结算和支付争议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导致工人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一般危害后果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类)》第B301.60.2规定按照较轻等级裁量,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按工程合同价款(捌佰叁拾壹万肆仟捌佰贰拾壹元零捌分)(¥8314821.08元)的2.5%处以人民币贰拾万柒仟捌佰柒拾元伍角叁分(¥207870.53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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