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
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证号:4329011982******93
地 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金鸡路******室
经查明,你违法事实如下:于2023年9月21日对其沿金诚居住小区(二期)5-9#楼及地下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1.不符合复工条件,擅自复工;2.检查时,施工单位所有的报监人员均不到岗履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失控;3.五号楼施工电梯防坠器超过检定日期未进行更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4.5、6、7号楼施工升降机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任由其他工种人员随意使用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9月22日市质安站下发了《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编号:450600230******。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停工整改通知书。2.现场复查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任命书 。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五)款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五)款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B405.35.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壹仟元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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