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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防住建罚决字〔2023〕第9号)

2024-01-05 17:21     来源: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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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证号:91450600584334740U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86号车辽社区大门口右侧 
    法定代表人:杨萍         职务:总经理      
    经查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如下:2023年9月21日对其沿金诚居住小区(二期)5-9#楼及地下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1.不符合复工条件,擅自复工;2.检查时,施工单位所有的报监人员均不到岗履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失控;3.五号楼施工电梯防坠器超过检定日期未进行更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4.5、6、7号楼施工升降机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任由其他工种人员随意使用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9月22日市质安站下发了《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编号:450600230******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停工整改通知书。2.复查照片。3. 调查(询问)笔录 。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 条第(一)、(二)、(三)、(五)款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五)款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B405.35.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壹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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