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权
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证号:4503**********037X
地 址: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城区志玲路145号1栋1单元102室
经查明,你违法事实如下:2023年2月28日对中南公元郡进行市级层级检查后发现:1.检查时施工单位除技术负责人黎兵在岗外,其余项目管理人员均不在岗履职;2.现场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未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未提供危大工程验收和巡查记录,未提供活动板房搭设方案,无验收记录,无材料复检报告;7#楼悬挑脚手架连墙杆已全部拆除等问题,3月3日市质安站下发了《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编号:45060023030370,长时间未完成整改。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停工整改通知书。2.现场复查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任命书。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五)款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五)款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B405.35.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壹仟元罚款 。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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