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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防住建罚决字〔2023〕第2号)

2023-11-09 11:00     来源: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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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利长桦
    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证号:91450681MAA7RXDNXW
    地  址:东兴市东兴镇滨湖路40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利长桦         职务:法人
    经查明,你违法事实如下:1.样品编号为YAMAB-2300055钢筋原材重量偏差留样试件两端未切割平整,复测其长度及重量与原始记录不符;2.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7月1日进行的混凝土抗渗试验(样品编号为:YAMA10-230004/06/10/13)均无法提供视频记录;3.混凝土搅拌机和振动台设备使用记录显示2023年6月24日进行了编号为YAMA11-2300001~2300003的混凝土适配试验,但混凝土标养室里无上述编号的3组28天龄期试块的问题,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公布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暨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专项检查结果的通知、调查询问笔录。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造成轻微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根据《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B305.43规定,我局对东兴市信合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机构直接负责人利长桦处1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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