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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防建F-20220015)

2022-12-27 22:55     来源:防城港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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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广西立友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常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永强 联系电话:139****8586  
  经查明,自治区住建厅于2022年7-8月组织开展了2022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暨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专项检查中发现,广西立友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存在1.报告编号0836OAMA19—220007烧结多孔砖检测报告抗压强度采集时间为202年3月28日 14:54:2315:24: 41,查该时间段的视频监控,发现检测人员用混凝土试块替代进行烧结砖抗压强度检测。2.报告编号为08360AMA2—20013 (G1)建筑涂料检验报告出具检验项目“热贮存稳定性”的检验结果,但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未涵盖该项参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向广西立友工程检
  测有限公司送达《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防建K-2022016),告知其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广西立友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三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你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你单位逾期不缴清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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