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广西方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典公司)
地 址: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9号广西体育中心配套工程综合体新闻中心塔楼西B座第二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陆飞驯 联系电话: 138****2899
经查明,你公司开发建设的东湾·桃花苑8号楼于2018年5月交付使用。截至目前,项目仍未通过消防验收,消防工程尚未完成,存在消防设备缺失,消防功能不完善等问题,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向方典公司送达《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住建消听告字〔2022〕第001号),告知其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方典公司在法定期限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