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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防建F-20220013)

2022-08-04 00:00     来源:防城港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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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大同市东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大同市开发区建昌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 联系电话: 139****8030  
    经查明,你公司涉嫌将防城港博园御府一期1#、2#楼铝合金窗包工制作安装项目于2020年5月30日违法分包给自然人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向大同市东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建F-2022013),告知其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大同市东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参照《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第B301.62.1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按工程合同价款(壹佰零叁万贰仟元)的0.65%处以人民币陆仟柒佰零捌元整(¥6708.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你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你单位逾期不缴清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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