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2 00:00
来源:防城港市住建局
被处罚单位:防城港广隆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龙山北路清华蓝湾*栋*单元**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联系人:彭**,电话:133****0778。
经查明,你公司名下开发的观沧海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和《防城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防住建发〔2019〕236号)第十三条等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已书面回复放弃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四条及《防城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防住建发〔2019〕23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7日
备注事项: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缴纳罚款。
2.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