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防建F-20220010)
2022-05-17 00:00
来源:防城港市住建局
被处罚单位:防城港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西湾华庭小区办公楼*楼*区。
法定代表人:黄**;联系人:黄**,电话:180****0339。
经查明,你公司名下开发的海滨城项目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等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已于2022年5月5日书面回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四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9日
备注事项: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缴纳罚款。
2.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