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防建F-2022008)
2022-03-22 00:00
来源:防城港市住建局
被处罚单位:诚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城公司)
地 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东段尚东鑫城**楼**层
法定代表人:张*利 联系电话:151****6669
经查明,你公司施工的防城港中国东盟离岸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园项目37#楼南侧约60米长、深度3.5~7.1米深深基坑边坡,未按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部令)第十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向诚城公司送达《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建K-2022006),告知其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诚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因申辩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部令)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你单位逾期不缴清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