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特制订《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指南及工作制度》)。
一、公开的原则
本《指南及工作制度》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部门职能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局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局主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局申请公开。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及内容主要是单位机构概况、工作动态、政策法规、人事信息、财政信息、城乡规划批示、建筑工程施工规划许可批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公告、建筑企业资质审查意见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公示、商品房每月销售均价公示以及其他要求需要公开且应该公示的内容等,详见《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目录》。
三、公开形式
本局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本单位官网公开为主,以《防城港日报》刊登、本单位LED屏播放、户外公开栏张贴等方式为辅。
本单位官网为:http://zjj.fcgs.gov.cn/。户外公开栏及LED屏设在本单位大院内。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期限以该信息的法定有效期同步,如信息不明确有效期的,以本部门的《公开目录》更新内容为准。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整理、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业务科室及下属单位;办公地点: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36号;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770-2880217;传真号:0770-2881276;电子邮箱:fcg2880217@163.com;邮政编码:538001。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政府信息,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2.申请方式
一是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二是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或口头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过程
申请人向本局受理机构(涉及有关的业务科室、下属单位)提出申请,本局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是符合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
(2)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6)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7)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8)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经受理机构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发文,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局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申请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做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本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收费标准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资料打印(A3或A4纸)少于300张的,给予免费,超过300张的,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按纸张数收取复印、打印成本费用;需要邮寄的采用“到付”方式,邮费由申请人负责支付。
六、办理流程
请参看《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见附件2)
七、责任追究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对主动公开但没有及时公开或公开的信息有误且不完整,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得参与年终评优考核;对于依申请公开,没有执行依申请公开程序,超期不予受理或答复的,严重损害群众个人利益且对本单位和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除不得参与年终考核外,当年绩效降低一个档次;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中,属于国家秘密、法律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的内容涉及第三方利益但未征得同意,公开后会影响到国家、个人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对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年终考核不能评优,全年无绩效奖。
八、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