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5〕59号)要求,《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之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目录附后)。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结合具体的地震地质条件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受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工作实际,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获得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证书;
(二)已经办理选址意见书。
八、申请材料目录(一式一份)
1.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证书(复印件);
2.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或土地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
5.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办理基本流程: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批—窗口通知发文。
十、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可自行到政务大厅领取审批文件。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0770--2881243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一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五、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电话:0770--2881351
十六、窗口权限:1、受理权2、协调处理权3、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七、相关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附件下载:相关申请材料及示范文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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